question-icon 判处缓刑的情况下,羁押日期究竟能不能折抵以及该如何计算呢?

在一些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涉及到缓刑和羁押日期折抵的问题让人困惑。比如有的犯罪分子有先行羁押的情况,不清楚这部分羁押日期能不能折抵缓刑期限,以及如果不能折抵,在其他相关刑罚计算中又该如何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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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判处缓刑的情况,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之所以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期限,是因为缓刑本身并非实际执行刑罚,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的暂缓执行。例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在这种情况下,缓刑考验期是用来考察犯罪分子是否真正符合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而不是实际执行刑罚的期间,所以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不过,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因原判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故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应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期,直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折抵。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视为前罪已执行的刑期,参考《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计算和处理方式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认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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