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否约束第三人?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对债务做了约定。但现在有债权人找我还钱,说这是我们婚姻期间的债务。我觉得按照离婚协议不该我还,可债权人不认可。我就想知道,我们离婚协议里的债务约定能不能约束这个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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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否约束第三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书的定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主要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其目的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明确。而第三人则是指离婚协议双方之外的其他人,在债务问题中,通常就是债权人。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是没有约束力的。离婚协议书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所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的约定通常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而不能直接约束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当夫妻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该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因为离婚协议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一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后,有权按照协议要求另一方补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举个例子,小张和小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小张承担。但债权人老王并不知道这个约定,他依然可以要求小李偿还债务。如果小李偿还了债务,那么小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小张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一般不能约束第三人,但在夫妻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涉及到债务问题时,夫妻双方和债权人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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