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这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效力主要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也就是说,这份协议规定了夫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之间是有约束力的。 而债权人是指对夫妻双方享有债权的人,他们的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是他们内部的事情,债权人并没有参与这个约定,所以不能以这个约定来免除夫妻另一方对债权人的还款责任。 不过,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并且同意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务,那么这个约定对债权人就有约束力。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知道并同意该约定。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他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例如,夫妻共同债务为10万元,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承担5万元,但债权人要求一方偿还了全部10万元,那么这一方在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5万元。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之间的约定在内部是有效的,承担了过多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