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告能否引起时效中断?


在探讨催收公告能否引起时效中断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催收公告能否引起时效中断,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催收公告并不必然能引起时效中断。因为在普通民事领域,要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通常要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要到达义务人。而催收公告往往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不能确保义务人一定能看到该公告,也就不能确定权利人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义务人。 然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是因为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综上所述,普通情况下催收公告不一定能引起时效中断,但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符合特定条件的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