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可以填写爷爷奶奶吗?
我在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有点拿不准能不能把爷爷奶奶填进去。我平时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也会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不知道这种情况符不符合专项扣除的规定,想了解下到底可不可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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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设立的政策,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些特定的支出项目,从而减少纳税金额。专项扣除项目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对于赡养老人这一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爷爷奶奶的子女都已经去世,并且爷爷奶奶年满60岁,纳税人对他们承担了赡养义务,那么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填写爷爷奶奶作为被赡养人进行扣除。 在扣除标准方面,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如果爷爷奶奶还有子女在世,且其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纳税人通常不能将爷爷奶奶列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赡养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赡养爷爷奶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他们的子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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