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冀州购房交的定金能退吗?


在探讨在冀州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来看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也就是购房者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通常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比如,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仅仅因为个人喜好改变不想买了,这就属于购房者违约,定金一般不能退。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情况,或者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等。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构成违约。依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例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使得购房者失去了购房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