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是否可以跨行政区域?

我在处理一个案件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目前案件比较复杂,本地管辖可能存在一些不便,我想了解指定管辖能不能跨行政区域,这样能不能让案件处理更合适,所以来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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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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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因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那么指定管辖是否可以跨行政区域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和管辖权争议并没有限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当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某个地区法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上级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他行政区域的法院进行管辖。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的指定管辖也较为常见。比如在一些涉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复杂的跨区域案件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行政区域的法院来审理案件。这样可以避免当地的一些干扰因素,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也为跨行政区域的指定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指定管辖可以跨行政区域,这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力,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高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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