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我和我对象结婚前,他家有套公房登记在他名下。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想知道这套婚前登记在他名下的公房,我在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分割啊?心里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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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分割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婚前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它的产权并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居民享有的是对公房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在涉及公房分割的问题上,和分割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是不同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即使公房是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承租该公房。但这里说的是承租权,而非所有权,不能进行像私房那样的产权分割。 比如,夫妻双方结婚超过5年,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另一方就有权要求继续承租该公房。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住房情况、经济条件等,来决定由哪一方继续承租,以及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如果不符合上述可以双方承租的情形,那另一方通常不能要求分割该公房的承租权。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公房进行了装修等添附行为,对于添附部分的价值,另一方可以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总之,婚前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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