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更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更改的。 首先,如果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此时双方可以随时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因为在这个阶段,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表示,尚未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共识,就可以重新签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协议是可以基于双方意愿修改的。 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想要更改就比较复杂。若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来更改部分内容。这种情况下,新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一方想要单方面更改离婚协议,一般需要有法定的理由。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更改方式和条件。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可自由协商更改;办理离婚登记后,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若要单方面更改则需有法定理由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