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吗?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再审的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制度。一般来说,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然而,子女抚养费问题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抚养费的确定是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 当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如孩子上学费用提高、患病需要更多医疗费用等,而原来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时,虽然不能简单地以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抚养费需要增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新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而不是直接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因为再审主要是针对判决本身存在的错误,而抚养费的调整更多是基于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能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