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简单来说,如果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借的,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我们来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约定。它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情况就不同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这是因为债权人在借款时,往往是基于对夫妻整体信用的信任,而不是仅仅基于某一方的信用。而且债权人通常也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 不过,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并且同意按照该约定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那么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就可以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夫妻A和B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B承担,但债权人找到A要求偿还,A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B追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债权人知情并同意,或者承担债务一方进行追偿等,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