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金可以不给吗?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对方提出让我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但我经济状况也不好,实在拿不出这笔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是不是可以不支付这笔离婚经济帮助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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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金是否可以不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离婚经济帮助金是指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主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这里的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其次,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经济状况也不佳,没有能力给予对方经济帮助,那么要求其支付经济帮助金就不合理了。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的。不过,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帮助的方式和金额。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给予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因此,如果不存在需要帮助的法定情形,或者提供帮助的一方确实没有负担能力,那么是可以不给离婚经济帮助金的。但如果有需要且有能力,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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