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谐是否能离婚?
我和伴侣在性生活方面一直不和谐,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的感情和日常生活。我想知道,仅仅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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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性生活不和谐本身并非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弹性解释空间。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将性生活不和谐列为法定离婚情形,但当它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经过调解也无法改善关系时,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不过,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为性生活不和谐,使得夫妻感情受到了实质性的破坏。比如,可以提供双方的沟通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以此来证明夫妻感情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问题。 此外,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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