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抑郁症是否能判离婚?
我和女方结婚后,发现她有抑郁症。现在我想离婚,但不知道在法律上,女方有抑郁症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判离。我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这种情况能不能成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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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女方患有抑郁症本身并非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进而成为法院判定感情破裂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因为女方的抑郁症导致夫妻之间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共同生活,且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仍无法改善双方的关系,使得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但如果只是女方患有抑郁症,而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还在,双方仍然能够相互扶持、共同面对困难,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双方长期争吵、分居的证据,女方抑郁症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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