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孩子之间的抚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成年人的照顾和抚养;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可能由于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同样需要他人抚养。比如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精神障碍等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被抚养人的范围。 其次,抚养人与被抚养人需要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和互动,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等日常行为。比如,继子女跟随继父母居住,在生活中接受继父母的照顾,一起吃饭、生活等场景,这种共同生活的事实是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因素。 再者,抚养人要对被抚养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物质上的帮助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还可能涉及为继子女支付学费、医疗费等费用;精神上的帮助则体现为关心继子女的身心健康,给予关爱、教育、引导等,帮助继子女健康成长。例如,继父母在继子女生病时带其看病,在学习上关心辅导,在心理上给予安慰鼓励等。 最后,抚养的时间需要达到一定期限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长,但一般来说,较短时间的抚养行为难以认定形成稳定、持续的抚养关系,只有经过一定时间的抚养事实,才能更好地体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比如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有继承继子女遗产的权利等。 相关概念: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拟制血亲关系,从而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