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冷静期内可以离婚吗?
我在天津,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不知道在这个冷静期内还能不能完成离婚手续,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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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天津离婚冷静期内是否可以离婚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个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及相关材料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天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的三十天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在这三十天内,是不能完成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的。 过了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后,还有三十天的时间供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那么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样不能离婚。只有当双方都在冷静期内没有反悔,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所以,在天津的离婚冷静期内,是无法完成离婚手续实现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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