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可以留置送达文书吗?
我正在起诉离婚,对方一直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文书,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把文书送给他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起诉离婚时文书送达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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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留置送达文书是可以的。留置送达是一个法律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比如不愿意面对离婚诉讼、故意拖延时间等,而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法院是可以依法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的。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仅仅因为一方拒绝接收文书,就无法推进诉讼进程,那么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诉求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不过,法院在采取留置送达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离婚案件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案件,法院在送达和审理过程中也会更加谨慎,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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