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离婚不交抚养权可以吗
我在山东,现在准备离婚,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对方,但我不想把孩子交出去,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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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法院已经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那么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等权利,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将孩子交给对方抚养。如果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可能包括对拒不执行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在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后,不按照判决交付孩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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