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解除合同是否有补偿?


在探讨旷工解除合同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旷工指的是劳动者在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缺勤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旷工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能获得补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因为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内。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这样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旷工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劳动者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