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以未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我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可交警部门一直没有给出事故责任认定。我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他们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由,不给我认定工伤。我就想知道,他们这么做合理合法吗?我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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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未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以及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同时还有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得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来做出认定。这里要注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即使交警部门没有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能直接就不给认定工伤。而是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各种相关证据,对事故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做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去判断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就不予认定工伤,这种做法是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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