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超过一年还可以做吗?


伤残鉴定超过一年是否可以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从职工个人角度申请工伤认定是有1年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1年未申请工伤认定,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结果,进而无法按照工伤程序进行伤残鉴定。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比如职工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被困无法及时申请,或因突发重大疾病昏迷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申请等,有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尝试解决。 其次,若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不适用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里,比如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的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超过一年通常是可以做伤残鉴定的,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当事人都有权主张进行鉴定并要求赔偿。 最后,医疗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1年期限更多是针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言,而对于伤残鉴定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一般建议尽早进行鉴定,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损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