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为情节轻微对寻衅滋事罪做无罪辩护吗


可以因为情节轻微对寻衅滋事罪尝试进行无罪辩护,但最终能否成功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 首先来了解下无罪辩护的条件: - 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犯罪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错构成。要是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被告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被告没有过失也就不构成该过失罪,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就不构成任何犯罪。比如,被告只是正常与他人发生争执,没有主动挑衅、无事生非的故意,就可能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 被告不是犯罪主体:犯罪要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得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主体。 - 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审判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是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证据链条脱节,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 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很难保证真实与公正性,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可能出错。 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情节轻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程度,比如只是偶尔一次轻微的争吵推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就有可能做无罪辩护。 另外,寻衅滋事罪还有“豁免条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总之,情节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满足上述无罪辩护条件时就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但最终结果要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相关概念: 无罪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和理由。 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证据链:是指一系列证据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