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后可以撤诉案件吗?


在探讨法医鉴定后是否可以撤诉案件这个问题时,需要先明确撤诉的概念。撤诉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一般来说,撤诉可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则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案件能否撤诉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判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即便已经做完法医鉴定,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是可以撤诉的。比如常见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自诉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撤诉。 然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刑事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刑事公诉案件通常不是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撤诉的,而是由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继续追诉。即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也不一定会撤诉。 而对于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最终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规避法律等。如果法院认为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通常会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