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能否合并?

我有几笔债务,其中有已经到期的,也有还没到期的。我在想能不能把这些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合并处理,这样方便我统一规划还款。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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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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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可否合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债务合并的概念。债务合并通俗来讲,就是把多笔债务整合为一笔,统一进行管理和偿还。 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已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的合并。不过,这种合并操作通常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自愿达成协议,将已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进行合并,那么这种合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同意把不同期限的债务合在一起处理,法律是认可这种行为的。 例如,甲欠乙一笔已到期的借款和一笔未到期的借款,经过双方协商,乙同意将这两笔借款合并为一笔新的债务,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这种协商一致的合并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债务合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合并的行为会对其他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种合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甲为了逃避对丙的债务,与乙恶意串通将已到期和未到期债务合并,从而使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丙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并行为无效。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等情况,债务合并可能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债务合并涉及到保证人,必须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会导致担保关系的变化。 综上所述,已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在双方自愿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合并的,但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到担保等特殊情况时,要确保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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