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子发票三年以前能否作废?

我有几张三年前开具的电子发票,现在发现有些问题,想把它们作废。不知道在法律上,电子发票三年以前还能不能作废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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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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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电子发票不管是三年以前开具的,还是其他时间开具的,都是不可以作废的。 电子发票和传统的纸质发票不同,它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发票管理规定,一旦电子发票开具成功,就不能像纸质发票那样直接进行作废操作。这是因为电子发票具有不可篡改、便于存储和查验等特点,如果允许随意作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风险和管理混乱。 不过,如果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是可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来冲减原发票的。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有一定的流程,首先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样就相当于对原电子发票进行了冲抵,起到和作废类似的效果,但并不是直接作废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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