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食用油是否可以开收购发票?

我经营着一家食品加工厂,经常需要收购食用油。最近在和供应商交易时,不确定食用油能不能开收购发票。要是能开,对我的成本核算和税务处理会有很大帮助,所以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食用油到底可不可以开收购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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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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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食用油是否可以开收购发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收购发票的概念。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或者收购农副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种发票主要用于记录收购业务,同时也是收购方进行成本核算和税务抵扣的重要凭证。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就包含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收购货物的情形。 对于食用油能否开具收购发票,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和收购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收购方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的食用油原料(如花生、菜籽等经过简单加工制成的食用油),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方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然而,如果收购的食用油是从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非农业生产者个人处购买的,那么通常应由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而不是由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因为这些销售主体不属于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其他个人’范畴,且他们销售食用油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应按照规定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食用油在符合特定条件,即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的食用油时,收购方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不符合这些条件时,则不能开具收购发票,而应由销售方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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