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


职务侵占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过职务侵占罪一般不通过自诉程序),另一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如果是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在自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当事人是有一定的自主权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的。 但职务侵占罪大多是公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就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已经介入。此时案件的走向就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案件。 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即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比如犯罪嫌疑人归还了侵占的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也不会仅仅因为被害人的请求就撤销案件。不过,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