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是否能侵占代管资金?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指的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类组织,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说行为人凭借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拥有的权力,像管理、经手、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简单讲就是把单位的财物变成自己的,不再属于单位了。 关于代管资金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答案是肯定的。代管资金本质上属于单位财物的一种形式。当员工接受单位委托代管资金时,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单位,员工只是在履行代管职责。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代管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就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代管资金,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比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公司资金账户的便利,私自将代管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仓库管理人员利用保管货物的便利,将代管货物变卖后据为己有等。其次,要确定资金是否属于单位财物。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管资金,就不构成职务侵占,而可能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最后,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职务侵占是可以侵占代管资金的。单位员工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将单位委托代管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