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我是一名职工,打算因私出境定居,所以要和现在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从公司拿到经济补偿金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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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同时也是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一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等。然而,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是职工个人因为自身发展、家庭原因等主动选择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者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职工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职工因私出境定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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