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表明,申请工伤认定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 从权利性质的角度讲,工伤认定所涉及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私权利。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所以,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在实践中,如果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的协议,这种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协议是员工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员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比如单位仅给予员工极少的补偿就要求员工放弃工伤认定,员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员工在形式上可以表达放弃工伤认定的意愿,但这种放弃可能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且,考虑到工伤认定对于员工后续获得合理赔偿和保障的重要性,不建议员工轻易放弃工伤认定。如果员工已经签署了相关放弃协议,发现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