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单位在试用期内并不能随便开除员工。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阶段,既给了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时间,也让劳动者有机会了解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单位开除试用期员工需要有法定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单位没有上述法定理由,仅仅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比如领导个人喜好等就开除试用期员工,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试用期员工也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