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相关知识具体有哪些?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根据他们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有很多特点。其一,自愿性。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双方都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程序才能启动。比如,甲乙两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就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其二,专业性。仲裁机构会聘请各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例如在建筑工程纠纷仲裁中,仲裁员可能是建筑行业的资深专家,能更好地理解和判断相关问题。 其三,灵活性。仲裁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像诉讼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更加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关于仲裁的流程,首先是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然后是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接着是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与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对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