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涉及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它们的区别具体是怎样体现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界定这两者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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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
  • #善意取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简单来讲,就是不该你得的钱你得了,还让别人受损失了。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打个比方,有人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给你,你不知道这情况而且付了合理价格,这时候你可能就善意取得了这个东西。 其次,在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财产增加了;二是他方受到损失,就是财产减少了;三是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利益。返还范围根据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要返还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于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法律条文为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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