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是事实行为?

我对不当得利和事实行为的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明白为什么不当得利不属于事实行为,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区分它们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解释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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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弄清楚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是事实行为,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不当得利和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你钱,这多找的钱对你来说就是不当得利。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像无因管理就是典型的事实行为,比如你看到邻居家的房子着火了,帮忙扑火并因此产生了一些费用。 从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关键在于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且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而事实行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以及法律基于这种行为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当得利的发生往往是基于某种事件或者他人的行为导致利益失衡,并非当事人主动实施了特定行为以追求某种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表明不当得利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利益的不当变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事实行为更侧重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法律效果。 所以,不当得利和事实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不当得利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意图产生法律后果,而是基于利益的不当变动。而事实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不当得利不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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