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件事,别人给我转了一笔钱,但这笔钱本不该给我。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构成不当得利呢?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我很担心自己这样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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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这个概念中,“没有合法依据”是关键,也就是说获得利益这件事是缺乏法律或者合同等正当理由的。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和“自己获得利益”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一方的损失对应着另一方的获利。 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是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例如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义务的消灭等;也包括消极增加,像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等。比如商家多找了顾客钱,顾客得到了额外的金钱,这就是财产的积极增加。 其次是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丧失,即间接损失。例如,银行工作人员误将他人的存款存入自己账户,存款的所有者就遭受了损失。 再者,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因为他方受到损失导致的。就像前面说的商家多找钱的例子,顾客得到额外金钱是因为商家多支出了钱。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可以是自始没有合法根据,也可能是开始有合法根据,但后来合法根据消失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当满足以上几个要件时,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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