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的时候,涉及到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构成条件、法律后果方面,它们的区别具体是怎样体现的呢?我想弄明白这些,好正确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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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你在没有别人要求你做,也没有法律规定你必须做的情况下,主动去帮别人处理事情,而且是为了不让别人利益受损。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简单说就是你得到了不该得的好处,还让别人受了损失。 在构成条件方面,无因管理需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例如,邻居外出旅游,家中水管破裂,你帮忙找人维修,这就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则要求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且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比如你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你钱,这多给的部分就是不当得利。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而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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