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在探讨用工主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员工所受的伤或者疾病是否能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表明,用工主体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如果用工主体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若用工主体不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费用就由用工主体承担。 同时,即便用工主体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员工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以保障员工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权益不受用工主体不作为的影响。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用工主体,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当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综上所述,用工主体是可以并且应该为员工认定工伤的。这既是其权利,更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用工主体不履行该义务,员工及其相关主体也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