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时能否延长试用期?
我入职新公司,签的合同里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快到试用期结束,公司说我表现不太好,想延长我的试用期。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时,公司能不能延长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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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对彼此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继续考察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但这种协商变更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不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要求。例如,原本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两个月,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上限。 总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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