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先予执行?


在探讨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先予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这两个法律概念。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在一方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过各种强制手段要求对方履行。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先予执行则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它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紧急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看,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时间节点。先予执行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在诉讼期间的紧急需求,而强制执行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启动的程序。所以,强制执行不可以先予执行。如果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先予执行;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