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提存?

我有一些股权做了质押,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我想了解下股权质押之后能不能进行提存。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很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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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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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提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和提存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没办法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就找个第三方机构帮忙保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而关于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质押的情境下,如果出现了符合上述提存条件的情况,理论上是可以进行提存的。例如,质权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出质人(债务人)交付的股权相关权益,或者质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出质人就可以考虑将股权相关权益进行提存。 然而,股权质押后的提存操作并非简单易行。因为股权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而波动。而且,股权的处分涉及到公司的股东权益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首先,出质人要证明存在符合提存的法定情形。这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质权人拒绝受领的书面通知、质权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等。然后,要选择合适的提存机关。一般来说,公证机构是常见的提存机关。出质人需要与提存机关办理相关的提存手续,将股权相关权益移交给提存机关。 提存之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也就是说,自股权提存之日起,质权人要承担股权可能出现的价值波动等风险,同时也享有股权产生的收益,并且要支付提存的费用。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的股权。如果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就提存的股权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存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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