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约定仲裁?

我有个商业合作合同涉及不动产纠纷,按法律是专属管辖。但我和合作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不知道专属管辖的情况下还能不能约定仲裁,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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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属管辖
  • #约定仲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专属管辖和仲裁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即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比如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而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 那么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约定仲裁呢?答案是可以的。虽然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它并不排斥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原本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提交仲裁,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专属管辖是诉讼程序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所以,在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形式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实质上,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这些要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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