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还款时可以执行担保人吗?


在被告不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执行担保人,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担保有两种常见的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被告不还款时,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如果是一般保证,通常需要先经过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担保人,但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除外。总之,债权人要依据不同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