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在户籍地起诉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我和对方闹离婚,对方在我们户籍地起诉了我。可我觉得这个地方不适合审理这案子,我想问下,在这种离婚案件已经在户籍地起诉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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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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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是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离婚案件里,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在户籍地起诉,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非户籍地,被告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比如被告离开户籍地到另一个城市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有相关居住证明等能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将案件移送到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不过要注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进行,不然可能不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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