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财产时可以执行法人或股东吗?


在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执行法人或股东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人和股东的概念。这里的法人通常指的是法定代表人,他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一般来说,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个人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股东而言,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回,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等,但一般不会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除非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总之,公司无财产执行时,能否执行法人或股东财产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