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司没钱时可以执行股东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但发现公司账上没钱。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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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执行股东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承担,不能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是可以执行股东财产的。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股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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