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兑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商业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中汇票在交易中使用较为广泛。当持票人遇到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情况时,往往会关心自己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不能按照票据获得应有的款项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时,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这是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一旦被拒绝承兑,持票人的收款权利就面临风险,为了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同时,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综上所述,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