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联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合同分类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下面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让我们明确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基本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宣告成立。例如,在普通的买卖合同中,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受到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仅有双方的合意还不够,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真正成立。典型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在保管合同中,只有当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成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类合同都有相应的规范。虽然它们的成立条件不同,但在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一些相通之处。在合同履行方面,无论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都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诺成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实践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遵循相同的法律原则。此外,两者在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者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都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处理。例如,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虽然在成立条件上有所不同,但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承担、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