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共同的房产能否协商解决?


在探讨事实婚姻共同房产能否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如果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那么这种房产的性质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事实婚姻中,双方对于共同的房产是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的,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房产的归属、补偿方式等。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双方同样可以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所以,即使是同居关系,对于共同房产,双方也有权利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处理。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协商解决具有诸多优点。它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情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友好地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