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否调解离婚?


要探讨事实婚姻能否调解离婚,首先得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是有着不同阶段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和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方式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这类事实婚姻在离婚诉讼中,是可以进行调解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承认其婚姻效力,不存在“离婚”一说。不过,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在审理这些纠纷时,依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调解;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调解。 总之,不同阶段的事实婚姻在能否调解离婚以及调解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