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后还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现在感觉有些损失当时没考虑周全,心里一直犯嘀咕,不知道还能不能就相关事情再去提起民事诉讼。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到底行不行,要是行的话有啥要求和限制,不行又是为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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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后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一事不二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件事情不能被重复处理。如果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判决或调解,并且生效,再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去起诉,就属于重复起诉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也指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有新的事实产生,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害,亦或是存在未在刑事案件中明确体现的合法权益需获得补偿或保障等情况,当事人依然有可能依法启动民事诉讼。比如,当时因为证据不足没主张某项损失,后来找到了新证据,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 。 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是已经过了上诉期,也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总之,是否能再提起民事诉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他们能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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